嘉事堂: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08 15:31:42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8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包括:新增 6 条,删除 2 条,修订 15 条。主要
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最新规则更新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的程序;
4、根据最新规则更新董事、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说明
序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定,特制定本规则。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1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为加
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2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本办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
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不得转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不得转让:
年内;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职后半年内;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4 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述期间内,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的股
份包括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转让的股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