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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17:46:17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117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
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2025 年 9 月 9 日
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
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异议。
5、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
披露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
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认为: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袁辉、赵艳秋等 25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确定的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7、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了《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二、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9 月 29 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 76.50 万股
3、授予人数:37 人
4、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51.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止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 A 目标 B
解除限售系数 100% 解除限售系数 80%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 率不低于 30%;或 率不低于 27%;或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
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60%。 低于 54%。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度 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50%;或 率不低于 40%;或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
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 A 目标 B
解除限售系数 100% 解除限售系数 80%
低于 90%。 低于 72%。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75%;或 率不低于 60%;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度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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