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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7:45:26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5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2025 年 9 月 26 日;
股票期权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5,120,000 份、180,000 份;
股票期权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6.10 元/份。
一、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25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 OA 系统公示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29 日。截
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
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
确定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向
符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 5,120,000 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8 名
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 180,000 份股票期权。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未发生或不属于
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为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
5,120,000 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 180,000 份股票
期权。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2025 年 9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 5,120,000 份,预留部分授予 180,000 份;
3、授予人数:首次授予 112 人,预留部分授予 8 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
4、行权价格:16.10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30%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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