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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碁微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26 18:25:32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45、48 层
电话: (86-551)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 230000

目录

释 义 ......2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0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2
五、结论性意见 ......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芯碁微装/公司 指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
本法律意见 指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法》 股计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 指 实际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持有的芯碁微装 A 股
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5 修正)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德合律意字 19F20250209 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承办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承办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承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芯碁微装工商档案材料;2.查阅了《公司章程》;3.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文件及上交所发布的公告文件等。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30日,并于 2019年 10 月 23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21 年 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0 号),同意芯碁微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
2021 年 3 月 30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35 号)批准,同意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芯碁微装”,证券代码“688630”。
(二)公司的合法存续状态
公司现持有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目前的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程卓
注册资本:13174.0716 万元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 789 号 1 号楼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依法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芯碁微装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查阅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3.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料等。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
经审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基本原则。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核心骨干人员。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41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1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而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13.32754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613.327540 万份。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原则上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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