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为子公司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7:09:29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近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 出具《公司保函》、为大津重工委外开具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大津重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大津重工承接了一艘 40,400 吨散货船建造项目,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订单的第一期分期付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1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不超过 711.52 万元(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出具《公司保
函》。
2、大津重工与扬中市扬航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航物资”)签署了 1 艘 40,400DWT
散货船项目建造合同及对应的《船舶出口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一”),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一涉及保函事项向扬航物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487.5 万美元的反担保,预
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 10,583.86 万元(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
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与扬航物资签署了《担保(保证)合同》。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3、大津重工与扬州市扬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船进出口”)、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扬子”)签署了 6 艘 6,600 吨多用途干货船建造合同及对应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二涉及保函事项向扬船进出口、新扬子提供合计不超过 3,881.4 万美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
27,616.94 万元(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
并与扬船进出口、新扬子签署了《担保(保证)合同》。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4、大津重工拟以部分机器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与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城”)开展售后回租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2,3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公司将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租金总额(含租息)共计 2,420.11 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
5、公司将为大津重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含)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担保期限、范围等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具体融资
租赁业务如下:(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为大津重工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开展的售后回租融资业务所产生的租金总额(含租息)共计5,995.80 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售后回租融资业务所产生的租金总额(含租息)剩余1,997.69 万元尚未到期。(2)大津重工拟以部分机器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5,983.8 万元,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因此,本次融资租赁业务金额包括上述售后回租融资业务余额人民币 1,997.69 万元以及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租金金额人民币 5,983.8 万元所产生的租金总额(含租息)。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
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 2025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46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 46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列表主体),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关于增加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071)。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 606 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 100%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77,692.38 346,609.24
负债总额 258,342.01 242,958.22
其中:银行贷款 28,474.47 24,640.37
流动负债 256,645.75 240,422.8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119,350.37 103,651.01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69,980.06 337,245.87
净利润 15,475.50 21,834.04
注:上述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序号 1《公司保函》主要内容
受益人:EOS Shipping and Trading Ltd. or their Nominee(以上统称为“你方”或“买方”)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卖方)
1、保函金额及内容:我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担保你方在该船交船前在合同项下可能已经支付给卖方且卖方已经收到的合同价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金额 100 万美元的退款。
一旦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我方收到你方真实的索款要求:申明上述第一期款或其一部分在你取消合同后卖方应归还给你方,且卖方未能归还,并随附你方书面取消合同的通知以及向卖方发出的已经支付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索要退款申明,我方将在 30 天内支付你方应归还给你
方的最多为上述合同价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如果(i)你方根据合同第 8 章 3(a)或第 12 章
2(b)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无需支付利息,如果(ii)你方是根据合同第 3 章 1(c),2(c),3(c)和 4(c)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还将支付按年息 3%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收到第一期款至我方退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但是,如果你方和卖方就(i)卖方是否有义务归还该你方已经支付且卖方已经收到的第一期分期付款或其一部分的金额,且(ii)你方是否有权利从我方处要求退款产生争议,且该争议已经根据合同第 13 章提交仲裁,则除非该仲裁决议或最终法庭裁决或双方达成友好协商命令卖方需归还且卖方未能履约该最终仲裁决议或法庭裁决或友好协商,否则我方没有义务退款给你。
2、保函生效:本保函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从你方处实际收到第一期分期付款生效而生效。总计生效金额与你方实际支付且卖方上述账户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致。但是,本保函的总金额无论如何不超过卖方实际收到的第一期分期付款以及上述描述的支付利息计算的金额和不支付利息的情况。
3、保函期限:本保函将一直有效,直至(a)合同第二章 6(b)规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分期付款已经通过 SWIFT 提交给你方;或(b)该船已经被交付给你方,并以你方和卖方签署的交接船议定书为证明;或(c)卖方或我方已将本保函下的担保分期付款全额退还;或(d)卖方根据和合
同条款规定合法终止本合同;或(e)直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以早到为准(以下简称“截止日”)。
一旦到了截止日,本保函将自动并立即失效和无效。
(二)序号 2《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
乙方:扬中市扬航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保函出具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任一主合同项下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日期靠后者为准)起 2 年。任一主合同或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最终履行期限之日起 2 年。
3、反担保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3.1 若以下保函发生船东索赔,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需退还船东的进度款及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
a. 1 艘 40,400DWT 散货船保函总金额壹仟肆佰捌拾柒万伍仟美元【14,875,000.00 美元】,
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及船东的出口合同如下:出口合同号:DJ2024JY-60;对应的船体编号:DJHC6401。该担保金额按照实际生效的保函额度履行(目前均未生效),大节点计划如下(仅供参考),按照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