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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6:03:29

证券代码:001208 证券简称:华菱线缆 公告编号:2025-067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5〕1508 号)同意,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3,926,432.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6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4,899,990.0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3,805,402.28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1,094,587.80 元。募集
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1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截至 2025 年 9 月 23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
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1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 88220211000000531
公司 行
2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 43050163610809998998
公司 塘支行
3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 18200101040019014
公司 塘支行
4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 22010078801400001730
公司 潭分行
5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 50580188000193395
公司 行
注 1: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隶属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分别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丙方为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峰、姚伟华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二处理。
方案一: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方案二: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方案三: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19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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