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24 18:31:44
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浩洋股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9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1,082,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52.09 元。截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1,098,161,38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0,448,034.9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7,713,345.10 元,其中新增股本21,082,000.00 元,股本溢价 976,631,345.1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会验字【2020】G17030740550 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确认。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广州农村
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保荐机构就新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户为:3602024329201987469)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
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 2024 年 5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
元)
1 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升级扩建项 41,805.34 41,805.34
目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6,060.95 6,060.95
3 国内营销及产品展示平台升级项目 5,164.00 5,164.00
4 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 46,702.36 46,702.36
目
5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24,000.00 38.69
合计 123,732.65 99,771.34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目前,公司正按照延期后的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将出现暂时闲置情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三、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三)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四)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先行支付款项。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按月度汇总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
司自有资金账户。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公司此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转至一般账户发放人员工资、用自有资金支付社保、公积金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形,本次审议对前期操作事项进行确认。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关政策制度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全 王 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