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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宇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23 19:45:3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同宇 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宇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同宇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7 号)文件批复同意,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84.0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4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79,621,680.85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0,378,319.1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00Z0102)。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年
1 产 20 万吨电子树脂项目(一 150,000.27 120,000.00 67,830.80
期)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8,207.03
合计 160,000.27 130,000.00 76,037.83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6,630.08 万元,公司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预先投入费用,本次拟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67,830.8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00Z0998 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后拟投入 自筹资金已 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
公司年产20万吨电子 150,000.27 67,830.80 76,630.08 67,830.80
树脂项目(一期)
合计 150,000.27 67,830.80 76,630.08 67,830.80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如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安排一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00Z0998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宇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剑锋 万弢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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