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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9 22:01:11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9 月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仅涉及“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以及仅涉及删除“监事会”“监事”表述等
条款在以下表格中不再单独列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有同等权利。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务。 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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