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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环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8 16:39:41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与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对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适用)或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事前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在知悉关联交易意向或计划时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六)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上述第 1 目、第 2 目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上述第 3 目至第 5 目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 1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执行。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执行。
(十)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等。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各部门、各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六条 重大信息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于披露范围内的,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依据、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计划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
(二)重大事项的谈判、磋商、论证等实质性阶段启动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尽快将与该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后,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汇报,并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向董事会报告、是否安排证券事务部准备相应的信息披露、决策文件等材料。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单位,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重大信息的整理与汇总、编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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