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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5 20:04:42

编号:YG/ZB/ZD14/V2025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页码:第 1 页 共 5 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发布日期:2025 年 9 月

编号:YG/ZB/ZD14/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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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3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4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5
第五章 附则......5
编号:YG/ZB/ZD14/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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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
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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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
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未按前述承诺
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
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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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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