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5 19:34:45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郑州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尚贤街自然资源大厦 C 座 15-17 层,邮编 450003
电话:0371-69356666;传真:0371-69353333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5)豫天律法意字第 0017 号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的《荣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黄河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99人,代表公司股份162,710,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34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8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9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1,900,1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07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98 人,代表公司股份 34,710,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5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定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
《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
162,262,70 99.7250 263,50 183,90
议全体 0.1620% 0.1130%
3 % 0 0
股东
中小 98.7110 263,50 183,90
34,262,703 0.7592% 0.5298%
股东 % 0 0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表决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盖章)
承办律师:
冯俐鹏
刘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