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5 18:19:3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公司对各级所属公司的投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等的对外投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至少五名委员组成,成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二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证券部或其他相关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的对外
投资事项。
(二)审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投资项目。
(三)审议公司认为必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