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7:42:30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710 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初始发行数量为 3,266.6667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066.6667 万股,初始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人授予浙商证券初始发行规模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3,756.6667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13,556.6667 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
本的 27.71%。本次发行网上申购将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T 日)通过北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本次发行价格 18.15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8.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8.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1.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 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 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1.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1.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
的合理性。
(1)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信息如下:
项目 日期 价格(前复权)
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 /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 / /
注:1、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停牌;
2、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未有成交,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不存在股票发行。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未有成交,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 不存在股票发行。本次发行价格 18.15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 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 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 投资决策。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7.57 倍。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近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5 年 9 月 11 日(含)前 2024 年每股收益 2024 年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 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 (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率(倍)
(元/股,前复权) 益后)
603281.SH 江瀚新材 25.80 1.5214 16.96
605399.SH 晨光新材 13.46 0.0287 468.99
603155.SH 新亚强 17.26 0.2881 59.91
002250.SZ 联化科技 10.98 0.1332 82.43
300261.SZ 雅本化学 7.72 -0.2681 -28.80
874603.NQ 艾科维 / 1.9861 /
均值 16.96
注:1、数据来源为 Wind,公司公告;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晨光新材、新亚强和联化科技三家公司 2024 年静态市盈率分别为 468.99 倍、59.91
倍和 82.43 倍,显 著高于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雅本化学市盈率为负值;艾科
维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停牌;上述情形在计算均值时均已剔除。
以 2025 年 9 月 11 日(T-3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2025 年 9 月 11 日)的平
均收盘价(前复权)及最新股本摊薄的 2024 年每股收益(2024 年净利润按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计算,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4 年静态市盈率均值为 16.96 倍。本次发行价格 18.15 元/股,对应未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时,发行人对应的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1.52 倍;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人对应 的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1.95 倍,均低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 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4 年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
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4、若本次发行成功,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59,2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375.4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914.60 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68,183.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920.8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62.70 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5、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锦华新材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君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家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6 个月;其余 8 家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分批次解除
限售,获配股份中的 50%限售期为 6 个月,剩余 50%限售期为 12 个月。本次发
行的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6、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7、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北交所批准后,本次发行股份方能在北交所公开上市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8、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标准;
(2)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六十八条,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的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注册文件有效期内,经向北交所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9、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2025 年 9 月 17 日(T+1 日),主承销商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