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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7:21:17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7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9 月 1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尽职履责。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
二、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第二条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 公司系由上海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经上海市 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4568586N。
31011400057711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新增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除外。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告;...... 会计凭证;......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新增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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