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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7:08:36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开滦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控股的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证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预防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风险监控防范及时有效。
(四) 实时监控,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公司应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是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证券部、纪委监察部、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存款风险的监管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工作组反映情况。
第四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预防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出具存款风险评
估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部应每日取得财务公司资金日报表,定期取得和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并与相关指标对比分析。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工作组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评估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
司领导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开滦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领导
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监管要求。
(六)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应急处理小组;
2.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3.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4.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工
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财务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必要时,公司和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开滦集团请求援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应急处理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处置平息后,领导工作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
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公司应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公司应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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