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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7:08:36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业务的管理,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筹资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筹资是指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权益资本筹资是指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及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债务资本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筹集方式,包括金融机构借款、商业信用、应付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归口管理】
权益资本筹资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的各种债务资本筹资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实施;通过银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债务资本筹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理原则】
筹资管理坚持以需定量、科学安排、降低成本、降低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权益资本筹资
第六条【权益资本方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配股等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第七条【审批权限】
公司证券部负责起草股权融资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负责组织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工作程序】
公司证券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的制作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债务资本筹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债务筹资分工】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资金需求负责筹资方案的拟订设计。需经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发行的债务筹资业务,由证券部按筹资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其他筹资业务由财务部按筹资决策程序组织实施,筹资方式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条【筹资方案的要求】
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方案的比较选择】
方案拟订部门对利用债务融资工具筹资的重大筹资方案应组织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二条 【筹资方案审批】
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筹资行为,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一)发行公司债券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银行借款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银行借款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筹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监督与检查】
公司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筹资决策程序、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债务资本筹资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方案的执行】
公司财务部或证券部等筹资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组织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公司法律人员或其他相关部门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征询公司法律人员或律师的意见。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公司债券筹资的,公司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履行审批。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第十七条【费用管理】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
第十八条【资金用途监管】
公司财务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五章 债务资本筹资偿付管理
第十九条【拟定还款计划】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偿付筹资本金、利息、租金等的时间计划和形式等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定期对账】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支付利息】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筹资利息、租金等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委托付款】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经办人员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三条【非货币性偿付】
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支付审核】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抵押或质押资产管理】
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登记。筹资业务终结后,相关部门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六条【会计处理】
公司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六章 管理岗位责任和授权批准
第二十七条【不相容岗位分离】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二十八条【筹资岗位设置】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二十九条 【授权批准制度】
公司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公司所属分公司不得自行向外部金融机构(银行、非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处借款,也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公司所属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金不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定的金融机构借款自行筹资,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报公司备案,独立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各子公司之间、子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不准相互拆借资金。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
公司应加强对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
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属】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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