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中化国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中化国际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文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7:03:02
证券代码:600500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 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38949 债券简称:23 中化 K1
债券代码:241598 债券简称:24 中化 K1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中化国际公司章程》及相
关治理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9 月 12 日,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文件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中化国际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情况及《中化国际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中化国际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化国际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尽职履责。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
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履行原监事相关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中化国际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相关治理文件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中化国际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中化国际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中化国际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修订
4 《中化国际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5 《中化国际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中化国际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化国际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3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首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席财务官,下同)、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公司董事会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 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人。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