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16:22:20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系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指派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信息报送义务
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
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送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
续进展情况。
第八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二)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决议;
(三)召开独董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决议,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第九条 重大交易,是指《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所述之重大经营事
项、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述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日常交
易,以及依《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所述之对外股权投资事
项。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述之关联交易事项。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
(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 未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环境、生产
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其他
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十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
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十四) 主动提起诉讼、仲裁或被起诉与仲裁的事项;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范本
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增减持行为,并
按证券交易所对增减持行为的管理要求及时将实施计划 、进展与结
果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因个人关系而构成的关联
方的变化情况。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
范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增减持行为,并依规定及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
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送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人。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及时以
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且提供与所报送信息
有关的文件给董事会秘书。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