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1 18:26:57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为了规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
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配备与业务规模、工作任务等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审计工作规定,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
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岗位。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
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
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
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控制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评价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子企业的负责人等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三)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下属各子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五)信息系统审计:对公司、下属各子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业务流程的合理有效性、信息系统运行的经济性所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下属各子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调查:针对公司违纪以及舞弊事件的调查,也包含对资金、资产等的监督。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或公司管理层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检查义务,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能,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如
下权限:
(一)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批准后执行;
(二)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三)根据需要委派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下属各子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特定事项开展内部审计与监督检查;
(四)根据需要委派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参加公司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等。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
的计划、预算、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