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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催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11 17:06: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人”)作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798,326.5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201,673.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1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177号《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将扣除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34,4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304,600,000.00元于2025年4月11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8860 吨功能性催化 49,887.86 26,720.17
新材料项目
合计 -- 49,887.86 26,720.17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所需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 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1,798,326.55元,在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2,629,622.6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 拟置换金额
支付金额(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8,4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6,698,113.21 7,075,471.72 7,075,471.72
3 律师费 10,700,000.00 1,300,000.00 1,300,000.00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30,402.02 254,150.94 254,150.94
合计 -- 71,798,326.55 12,629,622.66 12,629,622.66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年9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议案》。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聂敏 牛建军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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