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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易信息:卓易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0 18:04:25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向监管部门报备案,并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披露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

第一节 信息披露标准与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或其他法定程序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定期及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范围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二)净利润为负值;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要求相关规则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经不时修订的重大事件;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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