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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9-09 21:09:4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充分考虑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 3 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监察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且涉及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的专项审计报
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适用如下简单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审计事项拟订审计业务要求、目的、完成时间等并通知审计监察部;
(二)审计监察部根据前款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及时向证券监管有关部门进行报备或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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