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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9 18:48:34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9 月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98 人,代表股份
195,028,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7,344,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7 人,代表股份 7,684,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7 人,代表股份 7,684,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7 人,代表股份 7,684,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5%。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 《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97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9%;反对1,796,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2%;弃权2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2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220%;反对1,796,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01%;弃权2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8%。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984,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9%;反对1,792,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3%;弃权2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4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90%;反对1,792,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07%;弃权2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3%。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 72 号宏海大厦 19 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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