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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5 21:01:5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16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15:00 在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
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 6 栋 17 层 00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
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005,6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8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9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7,310,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9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9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9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列入议程的议案中,第 1 项、第 2.1 项、第 2.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第 2 项议案需逐项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292,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4%;反对 5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1%;弃权 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5%。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02%;反对 5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46%;弃权 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2%。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1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 8 月)
表决结果:同意 122,301,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9%;反对 5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8%;弃权 13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35%;反对 5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弃权 13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0%。
2.2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8 月)
表决结果:同意 122,323,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1%;反对 5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4%;弃权 1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140%;反对 5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8%;弃权 1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2%。
2.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表决结果:同意 122,316,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4%;反对 5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5%;弃权 1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11%;反对 5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4%;弃权 1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4%。
2.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表决结果:同意 122,324,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2%;反对 5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5%;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3%。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86%;反对 5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4%;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9%。
2.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 年 8 月)
表决结果:同意 122,306,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6%;反对 5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4%;弃权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26%;反对 5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9%;弃权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

2.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 年 8 月)
表决结果:同意 122,302,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6%;反对 5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0%;弃权 1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4%。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76%;反对 5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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