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5 18:53:34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旷达科技”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于2025年9月5日与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株洲启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介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411,834,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
2、同日,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株洲启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交割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剩余股份(共计326,680,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1%)对应的表决权。
3、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启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与株洲启创签署了《沈介良
与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介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株洲启创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11,834,8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5.39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 2,219,789,739.09 元。同日,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启创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沈介良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启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株洲启创在公司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 表决权 持股数量 占总股 表决权
(股) 本比例 比例 (股) 本比例 比例
沈介良 685,821,524 46.63% 46.63% 273,986,693 18.63% 0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 45,433,890 3.09% 3.09% 45,433,890 3.09% 0
公司
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260,000 0.49% 0.49% 7,260,000 0.49% 0
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 738,515,414 50.21% 50.21% 326,680,583 22.21% 0
合计
株洲启创 0 0 0 411,834,831 28.00% 28.00%
合计 738,515,414 50.21% 50.21% 738,515,414 50.21% 28.00%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方
姓名 沈介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42*********2516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
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无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沈介良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股份受让方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E1TT895T
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 898 号高科总部壹号 A 座 507-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株洲高科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张建霖)
出资额 2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
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 2034 年 10 月 14 日
登记机关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股权结构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备注
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9,900 99.96%
株洲高科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 0.0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计 250,000 100%
(3)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株洲启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3、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出让方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株洲启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株洲启创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经查询,株洲启创非失信被执行人;株洲启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沈介良
受让方/乙方: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411,834,831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 28%);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共计 411,834,831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 28%。
2.2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均由乙方受让并享有,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甲方转移到乙方。
2.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411,834,831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
股份总数 28%。
3、交易价款及支付
3.1 交易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5.39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拾贰亿壹仟玖佰柒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玖元零玖分(¥2,219,789,739.09)。
3.2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若标的公司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
3.3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3.3.1 本协议已经各方签署且根据本协议约定生效;
3.3.2 甲方及丙方已根据约定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出具《表决权
3.3.3 甲方和丙方与乙方已根据双方约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甲方和丙方同意并承诺以其所持标的公司 147,083,868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10%)为甲方及丙方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和丙方与乙方将另行签署质押协议,约定股份质押的相关权利义务。
3.3.4 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等,不存在任何将会或有合理可能限制本次交易完成的且不能被合理解释或回应的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起的询问、诉求、提议;
3.3.5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并且已在主要方面履行且遵守本协议项下需遵守或履行的各项约定事项以及承诺,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行为;
3.3.6 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或者被查封、冻结、司法标记等限制转让措施;或者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
3.3.7 不存在且未发生对标的公司资产、业务、财务、发展前景、正常经营和管理层已产生或合理预见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且未发生被司法冻结、查封且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或者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或其他退市风险情形;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不存在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形;
3.3.8 甲方就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出具书面确认函并提供证明材料。
3.4.1 双方同意,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交易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尽快共同开设以甲方为户名的银行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协议第 3.4.2 和第 3.4.3 条项下的交易价款,根据本协议约定用于甲方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个人所得税。
3.4.2 乙方应于第3.3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且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万元整(¥111,000,000.00)的交易价款。
3.4.3 乙方应于第 3.3 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且深交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合规
性审查确认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亿叁仟叁佰万元整(¥333,000,000.00)的交易价款。
3.4.4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