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埃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3 18:40:40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
项》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和人员;
(七) 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
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
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
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从事新行业或主营
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五)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六)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七)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八)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或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九)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
(十三)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四)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九)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二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五)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十一)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二)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三十三)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前述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
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
使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
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六)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七)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行业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