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1 18:22:44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5-2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2 第八条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3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该条款改为在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该条款改为在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5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该条款改为在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6 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
纪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视同高 计师、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党委
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有 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
关规定执行。 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
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款改为在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7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该条款改为在第十八条
8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二十条 该条款改为在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3,790,330 股, 第二十一条
全部为普通股。其中,2008 年 12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公司 583,790,330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 其中,2008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
司定向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监会核准向公司股东广东省广弘
187,274,458 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定向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为 187,274,458 股。
该条款改为在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
第二十一条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10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持股计划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该条款改为在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11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公开发行股份; 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 该条款改为在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五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