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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20:56:5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3
第三章 定期报告......4
第四章 临时报告......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第二节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12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14
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16
第五节 其他......17
第五章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程序......21
第一节 重大信息报告...... 21
第二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21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22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3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23
第九章 保密措施......26
第十章 附则......2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即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分别在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比较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的,公司只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无须作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股东会审议;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不再存续的,则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当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当期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中披露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时,应对比披露新年度的计划数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数据和增减变动百分比,充分提示预算、计划、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公司制定的新年度业绩目标与上年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 30%,或大幅背离以前年度业绩变动趋势的,应披露确定新年度业绩目标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报告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公司在报告期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违规所得收益的,应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4、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独立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应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2)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3)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4)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情况;
(5)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6)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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