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盛和资源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9:40:37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和《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上述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信息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上,按照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所披露信息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信息披露
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引用的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范围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批准在公开发行债券的所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在债券获得注册或者备案发行时,应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债券本息兑付日至少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
(七)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八)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券担保情况或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中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定的重大
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履行本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规定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