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盛和资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9:40:00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1.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方便;
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要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4.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5.为了保证投资者电话咨询的质量和完整性,公司可视情况需要进行电话录音。
(二)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4.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
5.接待人员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6.接待中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7.接待人员在陪同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要进行登记;
8.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
(三)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长期破净且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2.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该项活动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3.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4.公司参加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的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5.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实施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1.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留言的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2.在定期报告中应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
3.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审批后的公司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行业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4.公司网站上不得刊登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证 e 互动
1.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线上提问;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关注度较高的问题,经汇总梳理后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2.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3.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4.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该进行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
2.本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4.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适当回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来访登记。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相关部门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和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记载。接待活动备查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待活动中不论以何种方式一旦发布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