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盛和资源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9:40:37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其他有价债务证券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债券受托管理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机构;
(四)债券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等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公告。
第七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时,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最后经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本制度或者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包括检查项目进度、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信息披露情况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或评估。
第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债券受托管理机构,债券受托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查和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考核和奖惩规定追究其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上市公司监
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3月版本)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