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盛和资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9:40:49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业务管理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
(二) 制订和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牵头完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监察工作报告。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是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
(八)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对公司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报董事长审批。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机构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参考附件一: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一) 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四)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向各级领导汇报审计结果及抄送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做出审批意见;
(五)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五章 实施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按照规定事前认可,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