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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盛和资源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9:40:37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分为两类:
“对外提供担保”:即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即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所负债务提供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孙公司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是担保业务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担保业务档案原始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归类、建立;
(三) 负责组织对重点担保对象进行分析评价。

第七条 法律合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二)负责反担保措施有效性的审核;
(三)负责担保风险发生后执行相关追偿法律程序。
第八条 证券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公司担保相关披露信息的审核;
(二)根据相关要求发布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公告披露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需由公司提供担保的预计额度;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对外提供担保预计额度;
(三)配合公司做好担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只为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除以上范围外的其它单位担保。对非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进行担保时,各方股东应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只能为其所属孙公司以及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除以上范围外的其它单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担保额度收取担保费,具体费率由公司资金财务部拟定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年度融资计划合理预计担保的年度额度,其中:包含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报公司资金财务部审核通过后,纳入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于年初编制公司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资金财务部根据经股东会审批的公司年度担保额度,向子公司分
配下达年度担保额度,子公司可根据所分配额度提出具体担保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收到参股公司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资金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担保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审查该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
第十八条 年度担保额度内对子公司担保的审批权限。
资金财务部对担保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资金财务部履行相关担保协议签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参股公司及超出年度担保额度的子公司担保审批权限。
资金财务部对担保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正式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涉及下列情况的,无论是否纳入年度担保额度,该项担保申请需按照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为自身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审核该担保事项的必要性,并提出书面担保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须向公司资金财务部提交正式申请及担保方案,须经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五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应当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反映有关反担保的资产或反担保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的登记等手续、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及反担保财产的管理等事项,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情况,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法律事务部会同资金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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