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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7:57:45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5-04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完善。本次修订内容包括:
一、根据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内容,并废止《公司章程》附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三、根据监管意见,对经营范围条款进一步优化调整,补充公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登载的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四、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同步调整该委员会主要职责等相关条款;
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对《公司章程》正文及附件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

具体修订内容及修订依据详见附件。除附件所述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附件:《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内容,波浪线为删去的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下简称“新《公司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 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法》”)第一条、现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 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章程指引》(以下简《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 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称“新《章程指引》”)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 第一条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本章程。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184 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 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184 号文和上海市人 新《章程指引》第二府沪府体改审(2003)004 号文批准,由东方证券有限 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3)004 号文批准,由东方证券 条
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310000000092649)。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新《章程指引》第八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条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公司法》第十一
/ 抗善意相对人。 条、新《章程指引》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第九条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新《章程指引》第十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条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新《章程指引》,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党委 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文统一将“股东大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支持股东大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调整为“股东会”;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党委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党 根据新《公司法》第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 一百二十一条等相关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国家宏 序,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 规定,公司拟撤销监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 事会,全文删去“监应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经营层根据公司党 管理事项,应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经营 事会”;且后续正文
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层根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及附件全文中如只涉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及“股东大会”修改
为“股东会”的相关
条款、只涉及删除监
事会相关内容条款,
在修订对照表中不再
一一列明
根据新《公司法》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一百二十一条等相关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规定,公司拟撤销监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事会,全文删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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