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4:3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相关信息在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 3 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 4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 5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 6 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 7 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 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 9 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负有报告义
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1、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上述事项中,第(4)项交易或第(5)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五)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1、“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详见本制度第 40 条的规定。
2、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累计计算在连续 12 个月内的数额,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且在下列行为拟发生前,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8)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5、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6、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出拟进行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的,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的;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可能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稳定、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4、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重大交易的金额标准。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4、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0、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1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