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4:3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 3 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 4 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 5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 6 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本制度第 7 条第二款、第 8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
第 7 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本公司
称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 8 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9 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内部人员及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
6、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例如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7、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9、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0、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11、由于与前述 1 至 10 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 10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知悉的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以及保
密条款等。
第 11 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
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在需要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 12 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须制作《浙江仁智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 13 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还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2、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4、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6、公司披露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公
告。
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公司认为
的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 5 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 14 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