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6:14:08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使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依法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函、来访,以及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交等,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渠道向公司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但可将其作为潜在投资者意见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如投资者不满意公司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反应的,或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问询或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核实投资者身份,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意见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办法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遵循公平披露原则,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应予以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当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30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应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