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新材: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1:51:47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5-5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公司拟与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一合”)及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江阴一合乙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初始规模为 4,848 万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均为南京一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人民币 1,5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30.9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1、专业投资机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27L0F82D
法定代表人:郑睿
注册资本:1,280 万元
成立时间:2022 年 8 月 19 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文泰街 85 号综合楼四楼 8411-22-2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备案情况:南京一合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码为【P1074507】。
股权结构:南京一合的股东郑睿认缴出资 7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54.6875%;朱杰认缴
出资 280 万元,持股比例为 21.8750%;上海翱宗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3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23.4375%。郑睿为南京一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一合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相关利益安排。南京一合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一合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1
企业名称: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49941H
法定代表人:朱卫
注册资本:70.01 万元
成立时间:2000 年 1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江阴市周庄镇长和街 105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有限合伙人 2
企业名称: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6787B
法定代表人:张理罡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01 年 10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 19 号
经营范围:精密机械的研究、开发;挤压模具、挤压机配件、铝箔、散热器、汽缸管、
执行器的制造、加工、销售;铝箔的深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江阴一合乙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2、基金规模:4,848 万元
3、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注册地址: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200 号 206 号(具体经营场所以登记机关
核定为准)
6、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7、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出资比例
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现金 48 0.99%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1500 30.94%
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现金 1300 26.82%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2000 41.25%
合计 4848 100%
四、拟签订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目的
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出于投资之目的,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全体合伙人出资构成之合伙型基金载体,按照本协议规定实施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2、合伙企业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7 年,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满 7 年之日止且不晚于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本合伙企业投资期为自首次交割日起 1 年,退出
期为 6 年,合伙企业投资期结束后,不得进行新增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本型理财活动除外)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延长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含)两年。
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基金的存续期限和本合伙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可能存在差别。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缴付出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款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中载明的合伙企业指定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照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10)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1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12)有权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3)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运营、项目退出的合伙事务。
1)负责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根据合伙协议出具缴付通知;
2)负责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3)负责寻找拟投项目;
4)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运作需要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5)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7)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8)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除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外,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7)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管理方式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经营、投资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等全部事项。
7、投资范围
(1)主要投资于高科技领域未上市企业股权;
(2)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本型理财活动。
8、投资限制
(3)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