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天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0:58:13
证券代码:301159 证券简称:三维天地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表 1。
除附表所列修订及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以及进行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章程修订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修订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相关登记机关备案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制定 是否需要
序号 制度名称 情况 提交股东
大会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否
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关联交易关联制度 修订 是
1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修订 是
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内部审计制度 制定 否
24 委托理财制度 制定 否
25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2、3、11、12、13、14、16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他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表 1:《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1:《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的产生及变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更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 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
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35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