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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41:47

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1.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9.74 元/股(含本数,不高于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5.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0 万-6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3%-0.3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按回购价格上限及回购数量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784.4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7.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明确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9.74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按照上述用途使用,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0 万-6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3%-0.3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按回购价格上限及回购数量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784.40 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如公司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
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股份数量 50 万-60 万股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
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上限) 回购后(下限)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 57,424,569 37.72% 58,024,569 38.12% 57,924,569 38.05%
流通股
无限售条 94,802,158 62.28% 94,202,158 61.88% 94,302,158 61.95%
件流通股
总股本 152,226,727 100.00% 152,226,727 100.00% 152,226,727 100.00%
注:1.上表中本次回购前的股本结构情况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以2025年6月30日为股份登记日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填写。
2.上表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
回购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1,494,270,208.47 元,归属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377,088,320.23 元,流动资产为 1,122,052,499.49
元 , 若 本 次回 购资 金 全 部 使 用自有资 金 且 回购 金额达 到上 限人 民币
17,844,000.00 元,按 202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货币资金的比重分别为 1.19%、1.30%、8.96%。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不会改变公司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减持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内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按照上述用途使用,未使用部分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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