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0:05:08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6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11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13
第六章 附则......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工作。
公司应配合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开展的鉴证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存在两次(含)以上证券发行的,应为每一次证券发行单独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投项目拟通过所属子公司实施的,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在向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前,应确认子公司已按前款要求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通过所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须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除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式购回之外的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
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