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8:37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修订稿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设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至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设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应当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包括综合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
体监控和评价;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以外,董事会审议前款第(七)、(十)、(十五)项事项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其余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定期会议不少于四次,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按照第八条第三款(不含第一项)的规定,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三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正式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提交董事,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如遇特殊情况,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可随时通过电话、
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董事会
的董事签发。董事长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工作,日常
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发送会议通知,承办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完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
必须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事项暂缓上会的,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预先填
报董事会会议提案申请表,经董事会办公室对提案内容规范及附件齐备等方面进行形式性审核,汇集分类整理并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交董事长审批,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未列入议程又不说明理由的,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 根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必须经
各专门委员审议的提案,应增加专门委员会审议环节,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审议的,还应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
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按会议通知所列议程逐项审议
所有议案,议案讨论和说明的进程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形安排和调整,但应当保证每名董事都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会前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湖北能源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