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5:55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25-021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条款
第八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由执 依据《公司
行本行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 法》第十条、
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本行的法 第九十五条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 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时法定代 第(八)项、
人。 表人由新任董事长接任。法定代 《上市公司
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 章程指引》
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 第八条修改
有关规定执行。 表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本行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依据《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法》第十一
2 /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 条、《上市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 公司章程指
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 引》第九条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修改表述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条款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 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依据《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法》第一百
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 二十一条以
3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审计及消费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者权益保护
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 委员会取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监事会,删
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 除监事表述
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客户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
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 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 依据《公司
根本,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持 服务为根本,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法》第一百
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为股 活动,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 二十一条以
东创造最佳回报,同时为当地农村 价值,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同 审计及消费
4 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 时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 者权益保护
经济协调发展。本行坚持支农支小 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 委员会取代
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明确“三 展。本行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 监事会,删
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 位和发展战略,明确“两会一层” 除监事会表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 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 述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 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和高级
内容。 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 依据《公司
5 形式。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股票的形式。本行发行的股票为 法》一百四
标明面值。 记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十七条修改
表述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 依据《公司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第一百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四十三条第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等权利。 二款、《上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市公司章程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指引》第十
支付相同价额。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七条修改表
相同价额。 述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
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 依据《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实施 法》第一百
第二十五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六十三条第
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本行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一款、《上
7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的人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市公司章程
提供任何资助。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本行可以为 指引》第二
他人取得本行的股份提供财务 十二条新增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表述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 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 议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依据《上市
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 公司章程指
8 (一)公开发行股份; 资本: 引》第二十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条修改表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述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引用序号
9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变动修改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 改
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条款
第三十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
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