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21:34
证券代码:301459 证券简称:丰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3 号)文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1.9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63,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6,381.70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347 号”《验资报告》。公司
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
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陆埠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
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支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陆埠 39609001040016944 传动带智能工厂建设
支行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与使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东 33150199570000000760 张紧轮扩产项目募集
支行 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574909356910021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
使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86031110000102847 超募资金的存储与使
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陆埠 39609001040019252 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
支行 产基地(一期)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86031110001778942 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
产基地(一期)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39609001040019252,截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1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明、苗健可以随时到乙方 1 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1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 1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1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 1 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1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 1 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1,同时按本协议 1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1的效力。
八、乙方 1 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 1 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1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 1 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 1 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 1 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 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 1 引起的或与本协
议 1 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 1 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2”)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86031110001778942,截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2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明、苗健可以随时到乙方 2 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2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 2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2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 2 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2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 2 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2,同时按本协议 2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2的效力。
八、乙方 2 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 2 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2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 2 项下的义务。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 2 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