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力鼎光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08-28 18:53:0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其股份变动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下列时点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可转让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此行为简称“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也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发出通知,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