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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07:15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证券事务部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部门补充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如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证券事务部应将处理申请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填写后直接提交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出具处理意见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得进行其他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跟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项,需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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