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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8-27 20:58:47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之处以加粗字体标识,具体情况及修订依据如下:
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 删除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间。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36,4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1,136,4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通股 1,136,400,000 股。 股 1,136,400,000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 计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席的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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