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山煤国际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03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董事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投票表决权数。
第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该部分投票表决权。
第九条 投票规则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所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目。
(二)股东投票时,用于各董事候选人分配的投票表决权须为正整数或零。
(三)本实施细则所述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排除反对票累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应在股东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第九条所述投票规则。
董事会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在制作选举董事的选票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之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选票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未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当选人数超过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权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