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山煤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03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西证监
局。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
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
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